香港的勞工法例規定,僱員每星期要放一天假;因此醫管局醫生爭取休假,絕對合法,但這是否一面倒的合理呢?
醫管局成立以前,公立醫院由醫院事務署管轄,醫生是公務員。原來公務員不受勞工法例保障,理論上,如有需要,政府可要求醫生每星期工作七天,每天工作二十四小時,而政府不須作任何補償。
醫管局成立後,為鼓勵公務員醫生轉制,開出的薪酬比原來的聘用條件更吸引,絕大多數醫生放棄了公務員身份。問題就在這裡,薪酬已比原來高,現在連假期也爭取受勞工法例保障,豈不是人工多了,假期又多了?那是否太貪心?
過去十年,公共醫生的工作環境究竟是愈來愈好,還是愈來愈壞,非三言兩語能總結。我會這樣想,醫生也是人,除了事業,還有家庭和朋友。
一個在公立醫院工作的舊同學說:「其實我們要求的,不過是每星期有一天,讓我們喘喘氣而已。很過份嗎?」 |